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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猪淘汰法则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21日 来源:互联网
  1.年老的公猪,生产中使用的公猪由于已经达到了相应的年龄或使用年限较长(超过3年),年老体衰,性欲下降,精液品质不好,应该淘汰。
 
  2.为了适应生产需要和种群结构的调整,在对种公猪进行数量调整、品种更新、品系选留、疫病净化等方面,对不符品种特征、外形偏离育种目标或体型评定为不合格以及后代出现性状分离或畸形率高的公猪,则应进行有计划、有目的的选留和淘汰。
 
  3.性欲低下,超过10月龄以上经调教仍不能使用或患先天性生殖器官疾病的后备公猪应及时淘汰;公猪由于过度使用或饲料中缺乏维生素A、E、矿物质等引起性腺退化、性欲低、厌配,经过加强饲养管理,维生素与矿物质的添加,适当的运动仍没改善的公猪应淘汰。
 
  4.睾丸器质性病变(肿大、萎缩)的公猪,经过治疗、加强饲养管理没有恢复正常的应淘汰。
 
  5.精液品质长期不合格(五周四次精检法)的公猪,与配母猪产仔数少的公猪应淘汰。
 
  6.种公猪定期抽血送检,发现严重传染病应立即淘汰。
 
  7.公猪由于运动、配种或其它原因(如裂蹄、关节炎等)造成肢蹄损伤,使公猪不能爬跨或爬跨时站立不稳,失去配种能力,经过治疗后没有改善的,应淘汰。
 
  8.公猪体况过肥或过瘦造成配种困难的,经过处理后,仍然没有明显改善者,应淘汰。
 
  9.有恶癖、性情暴躁、攻击工作人员的公猪,如自淫、咬伤母猪、攻击配种员等,应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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