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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产品中兽药残留的监控措施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0日 来源:猪e网
    1.强化兽药监督管理

    加大查处假冒伪劣和违禁兽药力度,不定期对兽药生产和经营户进行检查,重点是β-兴奋剂、促生长类激素和安眠镇静类违禁药品,监督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兽药,对违法者给予严厉打击,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要从重从严查处。加强药物添加剂使用管理,与相关部门联合对饲料厂家生产情况进行检查,禁止兽药直接加入饲料中。严格兽药审批制度,禁止使用农业部规定以外的兽药药物添加剂。在兽药审批中明确规定出给药途径、使用量和停药期,生产商必须在产品说明书上注明。

    2.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各种媒体向广大群众广泛宣传畜产品安全知识,提高对兽药残留危害性的认识,使全社会自觉参与防范和监督,告诫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禁止制售违禁、假冒伪劣药品。应用科普宣传、技术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向动物防治工作者和养殖者,宣传介绍科学合理使用兽药的知识。

    3.建立兽药残留监督控制体系

    利用现有的兽药管理体系,将兽药残留监督与控制工作纳入其中。建立健全省级兽药残留检测室(中心),增加和补充必要的检测设备和设施,给予必要经费,保证工作正常开展。市、县两级担负兽药残留具体任务,查处制售违禁和假冒伪劣案件;开展兽药知识宣传活动;调查、了解和掌握兽药使用状况;组织力量对当地兽药市场进行检查;协助被检畜产品样品抽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被检样从省到地方的监督控制报告制度和信息交流网络,逐步形成从省到地方的监督控制体系,对兽药残留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控制。

    4.搞好兽药的开发与研究

    努力开发新兽药和兽药新制剂,用高效、残留量少的兽药品替代残留量大、易产生抗药性的药物,减轻药物残留的危害。重视中兽药、微生态剂和酶制剂等高效、低毒、无公害的兽药或药物添加剂研制、开发和应用。组织力量进一步开展兽药残留检测方法研究,尽快研制出快速、准确、简便的检测方法,以适应检测工作的开展。

    5.尽快制定国家畜产品安全法规和规章

    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制订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办法,把兽药残留监督与控制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使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和促进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开展。实施兽药残留监控,保障畜产品安全是一项长期而限巨的工作,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政府和管理部门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同时也需要广大民众的参与和协助。做好这项工作对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国内外贸易具有积极的意义。随着兽药残留监控工作的逐步开展,人们吃上真正意义上的放心肉,已为时不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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