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选址与建场条件、规划与布局、工艺设备、畜舍建筑、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年出栏商品肉猪2000头以上的养殖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产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J 39―1990 村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95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5084―1992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11607―1989 渔业水质标准
GB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16548―1996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规程
GB16549―1996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17824.3―1999 中、小型集约养猪场设备
GB/T17824.4―1999 中、小型集约化养猪环境参数及环境管理
GB/T304―2002 规模化猪场生产技术规程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商品猪场
本标准所称商品猪场是指从事商品肉猪生产、年出栏2000头以上商品肉猪的养猪场。
3.2 猪场规模
本标准所指商品猪场规模是按猪场年出栏商品猪的头数确定。
4 要求
4.1 建设规模要求
4.1.1 建场要求
商品猪场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建设地区资源、投资、本地区及周边地区市场需求量和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以及技术与经济合理性和管理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4.1.2 建筑规模要求
本标准所称的商品猪场其的建设规模与基础母猪的头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种猪场建设规模划分表
大型猪场 中型猪场
小型猪场年出 >10000 5000―10000
栏商品猪头数 2000―5000 >600
基础母猪数 300―600 120―300
4.2 选址与建场条件
场址选择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4.2.1 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
4.2.2 有便利的交通条件。
4.2.3 场址地势高燥、平坦,在丘陵山建场地应尽量选择阳坡,坡度不得超过20°。
4.2.4 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 15618―1995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
4.2.5 猪场水源充足,取用方便,便于防护,水质符合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4.2.6 电力充足可靠。粪尿污水能就地处理或利用。
4.2.7 大规模猪场应考虑满足建设工程需要的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
4.2.8 场址根据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位于居民区及公共建筑群的下风向处。
4.2.9 场界距离交通干线不少于500米;距居民居住区和其它畜牧场不少于1000米,距离畜产品加工厂小于1000m。
4.2.10 以下地段或地区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严重畜禽疫病常发区及山谷洼地等易受洪涝威胁的地段。
4.3 猪场规划与布局
4.3.1 场区规划的原则
建筑紧凑,少占或不占耕地。在节约土地、满足当前生产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将来技术提高和改造的可能性。
4.3.2 猪场的分区
猪场建筑设施应按管理区、生产和隔离区三个功能区布置,各功能区界限分明,联系方便。管理区应位于生产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及地势较高处,隔离区应位于在场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及地势较低处。
管理区内包括 工作人员的生活设施、猪场办公设施、与外界接触密切的生产辅助设施(饲料库、车库等);生产区内主要包括保育舍、育成舍、育肥猪舍及有关生产辅助设施;隔离区包括兽医室、隔离舍、病猪焚烧处理、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各个功能区之间的间距不少于50m,并有防疫隔离带或墙
4.3.3 道路设置
猪场与外界应有专用道路相连通。场内道路分清净道与污道,两者严格分开,不得交叉、混用。
4.3.4 场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