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为客户猪场,乙方为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1、承包期:以年为单位。
2、承包内容甲方根据自己的现目前猪场的各项条件与乙方协商后所确立的该猪场全年的运作成本(各项数据;能繁母猪年死淘率为10%,超过死淘汰率后所淘汰的母猪归甲方处理,乙方负责补给甲方50Kg活体肥猪核算在总交给乙方的肥猪中,死亡的母猪归甲方处理乙方补给甲方80Kg活体肥猪核算在总交给乙方的肥猪中。全年母猪平均存栏数,平均产仔数为8.5头,仔猪(仔猪为从出生到7kg)成活率为94%,保育猪成活率为95%(保育猪为7kg—30kg)生长猪成活率为97%(生长猪为30kg—60kg),育肥猪成活率为98%(育肥猪为60kg—出栏)。全程料肉比为3.2:1,饲料平均价位3元每公斤,上涨在3%以下由乙方负责,上涨超过3%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甲方负责多余上涨额的60%的费用,乙方负责多余上涨额40%的费用。防疫费用为0.4元每公斤,治疗费用为0.2元每公斤,人工费用为0.5元每公斤。)母猪饲料成本为3128元每头,防疫及治疗费用为50元每头每年。每头肥猪的标准总量为100kg
3、 甲方负责协调猪场与外界(政府及周围群众)的一切协商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确保猪场的正常运行。所获得的款项由甲方所有,甲方应无条件保证猪场的水电畅通,养殖设备的维护,养殖空间的充足。在此产生的水电及设备维护由甲方支付。
4、 甲方在乙方正式接受之前15天内将双方所协商的全年的成本费用的45%汇进乙方指定账户,剩余的费用分10个月支付,在每月25号之前汇进账户,若不按时汇进账户乙方有权利优先根据当前市场价处理相同价值的肥猪抵扣,所处理的肥猪重量计入全年应交肥猪的总重量中。
5、甲乙双方根据第二条的规定计算出全年所交肥猪重量,成本总费用。
6、甲方应购买猪场的生猪保险,所死亡的猪只所获得的保险赔偿归甲方所有。
7、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在七日之内必须拉走相应的肥猪,乙方所交给甲方的肥猪不得低于90kg每头。
8、甲方不得追究乙方所交肥猪的来源。乙方必须交给甲方在猪场中的同等品种的肥猪。
9、乙方必须在归定时间内交给甲方所协商的肥猪总重量,若乙方在合同到期前未交给乙方相应的肥猪则按合同期内所交肥猪的平均价格给予补偿不足的重量。
10、若猪场在合同期内发生国家所归定的重大疫情,则由甲方负责相关损失,乙方只负责疫情前平均月应交肥猪的重量的补偿,价格根据疫情前所交肥猪的平均价核算。在补偿钱甲方应支付完乙方在疫情前的平均成本运转费用。(平均费用为全年总成本费用除以12个月乘以疫情前的合同期内的个月数。不足一个月的计算到每天。)同时合同自动终止。
11.甲方在合同期内不得干扰乙方的一切运作,乙方有义务在能力范围内配合甲方开展对外工作。
12、甲方的猪场若在最近三年内发生过国家所规定的一类疫病,则每公斤肥猪增加0.1元的防疫费用。若连年发生同样的国家规定的一类疫病则每公斤肥猪增加0.2元的防疫费用。若甲方的能繁母猪超过四年的则年平均产仔数降低0.5头,母猪死淘增加5%。若甲方能繁母猪超过四年并没有低于四年的能繁母猪则平均产仔数降低1头。
13、每次所交接肥猪甲乙双方各派一人交接并双方交接人签字后生效。
14、甲乙双方在合同期内发生异议者双方协商解决,若不能解决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