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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生猪饲养管理准则

发布日期:2013年07月10日 来源:农民日报

猪场环境与工艺

猪舍应建在地势高燥、排水良好、易于组织防疫的地方,场址用地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要求。猪场周围3公里无大型化工厂、矿场、皮革及肉品加工、屠宰或其他畜牧场污染源。距离干线公路、铁路、城镇、居民区和公共场所1公里以上,周围有围墙或防疫沟,并建立绿化隔离带。

猪场生产区布置在管理区的上风或侧风向处,污水粪便处理设施和病死猪处理区应在生产区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区净道和污道分开,互不交叉。

推荐实行小单元式饲养,实施“全进全出制”饲养工艺,即同一猪舍单元只饲养同一批次的猪,同批进出。饲养区内不得饲养其他畜禽动物。

饲养条件

饲料原料和添加剂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饲料使用准则》(NY5032)的要求。在猪的不同生长时期和生理阶段,根据营养需求,配制不同的配合饲料。营养水平不低于《猪的饲养标准》(GB8471)要求,不应给育肥猪使用高铜、高锌日粮,建议参考使用饲养品种的饲养手册标准。禁止在饲料中额外添加β-兴奋剂、镇静剂、激素类、砷制剂。使用含有抗生素的添加剂时,在商品猪出栏前,按有关标准执行休药期。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不应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泔水、其他畜禽副产品。

猪的免疫应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医防疫准则》(NY5031)的要求,免疫用具在免疫前后应彻底消毒,剩余或废弃的疫苗以及使用过的疫苗瓶要做无害化处理,不得乱扔。

保持良好的饲养管理,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药物的使用量。仔猪、生长猪必须治疗时,药物的使用要符合《无公害食品生猪饲养兽药使用准则》(NY5030)的要求。育肥后期的商品猪尽量不要使用药物,必须治疗时,根据所用药物执行停药期,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无公害生猪上市。发生疾病的种公猪、种母猪必须用药治疗时,在治疗期或达不到停药期的不能作为食用淘汰猪出售。

资料记录

认真做好日常生产记录,内容包括引种、配种、产仔、哺乳、断奶、转群、饲料消耗等;种猪要有来源、特征、主要生产性能记录;做好饲料来源、配方及各种添加剂使用情况的记录;兽医人员应做好免疫、用药、发病和治疗情况的记录;每批出场的猪应有出场猪号、销售地记录,以备查询。资料应尽可能长期保存,最少保留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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